摘要:国有股转持的制度设计优化了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但不利于科研事业单位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构建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国有股转持豁免制度十分必要,建议在完善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制度基础上,适当扩大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投资主体范围,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事业单位及其独资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与成果转化企业纳入豁免范围;明确将技术入股作为科研事业单位享受豁免政策的唯一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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